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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胡进举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2-09-04     阅读:12,458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14

投诉人:涡阳县人民法院, 地址: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紫光大道,联系电话:0558-7253876。

被投诉律师:胡进举,男,19681229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1200710284645。

2022年3月9日,投诉人涡阳县人民法院以涉嫌违规执业为由向南宁市司法局发出(2022)皖1621法建2号《司法建议书》,投诉胡进举律师。2022年3月15日,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向本会发出南司律转﹝2022﹞2号《投诉案件转办通知书》,将案件及相关材料转至本会。本会于2022年41日立案调查,胡进举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2年711日,本会作出了对胡进举律师的拟处分决定。2022年719日,本会向胡进举律师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胡进举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涡阳县纪委监委驻投诉人纪检组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胡进举律师在代理郭纲诉葛维中借贷纠纷一案中,借口需向承办法官送礼为名,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并与当事人签订“承诺书”,投诉人认为胡进举律师的上述行为,违反律师从业有关规定。

投诉请求:

依据相关规定对胡进举律师作出处理。

被投诉人申辨的主要内容

被投诉人与案涉纠纷当事人葛维中为朋友关系,葛维中因拖欠郭纲借款本息约400万元被起诉,于2021年1月联系被投诉人请其帮忙代理该纠纷。双方协议风险代理,被投诉人要求先付7000元基础代理费,后续按照标的2%支付风险律师费,葛维中认为收费太高未在代理合同上签字。2021年2月1日葛维中通过微信转给被投诉人7000元,次日在被投诉人要求下葛维中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如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葛维中仅需返还郭刚借款本金,则自愿付被投诉人2万元奖励金。最后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葛维中仅需支付借款本金不需要支付利息。被投诉人认为案件很成功,达到了承诺书中的付款条件,遂多次向葛维中索要2万元,葛维中耍赖不给,被投诉人为了催款,未考虑周到说了未经过大脑的话。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司法建议书陈述事情不符合实际情况定性错误,承诺书是葛维中自愿出具非被投诉人逼迫,也不是双方签订,2万元奖励金的性质属于律师风险代理费,收费不高符合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向葛维中讨要承诺的奖励金发生在结案之后,不存在向承办法官送礼的必要。案涉奖励金葛维中耍赖不给,被投诉人没有要到一分钱。被投诉人深刻检讨,在讨债时说话随意,其声称“请法官吃饭”等不当言论只是急于催讨律师费,未经大脑的随意言语,出于催款心急没有考虑周到表述不当,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查明的事实:

2021年1月初,郭纲因葛维中、温素荣二人拖欠其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起诉至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皖1621民初737号,葛维中遂联系被投诉人请其帮忙代理该纠纷。被投诉人声称双方协议风险代理,被投诉人要求先付7000元基础代理费,后续按照标的2%支付风险律师费,葛维中认为收费太高未在代理合同上签字。但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不仅葛维中未在协议甲方处签字按手印,协议条款中对风险代理费填写的金额原为7000元后在其上手写了2%,并且同样未有葛维中的签字和手印,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也未在该协议上盖公章。

2021年2月1日葛维中通过微信转给被投诉人7000元,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后于2022年4月12日开出发票。

2021年2月2日在被投诉人要求下葛维中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如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葛维中仅需返还郭刚借款本金,则自愿付被投诉人2万元奖励金。

2021年2月3日葛维中、温素荣二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只见二人签名未见手印,没有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公章,委托内容只写“现委托上列授托人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载明具体案件信息。

2021年3月18日,被投诉人代理葛、温二人参加该案庭审,经涡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葛、温二人分三批偿还郭刚300万元,郭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于同日出具调解书。

其后,涡阳县纪委监委驻投诉人纪检组在案件调查中,发现上述问题,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检查,承认“因葛维中经常减少、缓交、少交律师费,为了讨要应得的律师费,由此给涉案的法官带来困扰”。

被投诉人在申辩中自认在向葛维中追讨2万元奖励金过程中,曾声称拿到该款项好请法官吃饭。

以上事实有:1.被投诉人胡进举律师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书面检查;2.葛维中出具的《承诺书》;3.卷宗档案目录;4.结案卷宗归档呈批;5.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6.民事代理协议;7.授权委托书;8.郭刚诉葛维中一案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本会认为

本案涉及被投诉人代理郭纲诉葛维中借贷纠纷一案中的违规行为:

一、被投诉人在代理该过程中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被投诉人要求葛维中出具承诺书,承诺案件结果达到一定条件便给予其2万奖励金,属于收取规定、约定之外财物的行为;

三、被投诉人承认存在以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胡进举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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