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司通〔2024〕41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各法律援助机构:
为切实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的职责,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4〕44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南宁市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下同)和批准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均为本次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式
今年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现场检查、座谈约谈和重点核查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重点检查考核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收入或零缴税、投诉举报多发频发、负面评价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及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是否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条件;是否及时办理《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址、派驻律师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境内外资本进入律师行业,合伙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有合伙人代第三方出资;分所是否有3名派驻律师,总所是否依法对其设立的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等。
(二)律师任职条件情况。执业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情况,专职律师是否具备专职执业条件,兼职律师是否具备兼职执业条件,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合伙人的履责情况,管理分支机构情况,所内聘用律师、异地(挂靠)执业律师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
(四)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开展主题教育,落实“五基三化”攻坚年行动情况。重点是推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扎实开展述职评议考核,严格落实党组织按期完成换届,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从青年律师、骨干律师、管理层中发展党员等相关情况。
(五)开展律师队伍建设及巩固专项治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对违规执业行为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情况,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管理情况等。
(六)律师业务活动开展及执业表现情况。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及收入、纳税情况,重点是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涉黑涉恶、邪教、群体性案件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情况,办理涉外(含港澳台)法律业务,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等情况。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律师受行政或行业奖惩情况。
(七)组织开展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组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及各党政机关等值班情况。
(八)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情况。重点是实习人员的管理,指导律师履行指导职责,实习人员的补贴发放、办案提成,是否存在收取实习人员有关费用,为实习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及2022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需载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所内职务、社保种类、购买起止时间等内容;
6.2023年度办理业务情况(备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7.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及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主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
9.律师业务活动开展及执业表现情况,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说明(受到处罚处分的,需提供整改情况报告),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说明;
10.专职律师出具不存在违规兼职、符合专职执业的书面承诺,兼职律师由所在单位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证明(盖法人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公职、公司律师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执业机构评定意见一栏须盖法人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11.针对第三条第(八)项“实习人员情况”所列内容进行书面说明;
1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1、2、3、4、10项材料。
公职、公司律师提供上述第3、4、10项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参加考核的律师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时间和程序
此次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阶段(4月21日前)
1.律师根据考核内容对2023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凭账号(执业证号)登录广西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219.159.76.95:5443/,以下称“网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县(市、区)主管的律师事务所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将考核材料报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4.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应于2024年4月2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评议、公示、初审工作。
(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检查考核阶段(5月10日前)
各律师事务所在完成材料填报、评议、公示和初审工作后,于4月22日-5月10日将考核材料提交至年度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年度考核工作组将组成联合考核组深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考核督查组到部分市督查年度考核工作(实地考核、督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根据书面审核及实地检查、督查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南宁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栋24层。
(三)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交叉检查阶段(5月17日前)
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开展年度考核交叉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司法厅抽查阶段(5月24日前)
自治区司法厅将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广西律师协会组成核查工作组,对部分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具体安排由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另行通知。
(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5月31日前)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指派专人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全体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原件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备案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2.2024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或“新执业”字样。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于2024年6月10日前将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分别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和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六)自治区司法厅公告阶段
自治区司法厅根据考核的情况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在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七、对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已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参加考核,由现执业机构根据原执业机构对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完成执业机构变更律师上年度的考核等次评定。
2.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期间尽量不办理转所手续。确需转所的,原执业机构需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意见。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南宁市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南宁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南宁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南宁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1.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当责令其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在年度检查考核中,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严肃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各单位要把年度检查考核作为巩固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结合深化治理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的工作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指出并责令整改,并持续监督其至整改工作完成。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各县(市、区)司法局要督促所属律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律师个人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的审核、填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人:唐继伟0771-3389112;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赖秋荣0771-2410910。
附件:1.2023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网上填报说明
2.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交叉检查安排
3.承诺书(参考文本)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