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6﹞第10号
投诉人:黄子成,男,壮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34号2区4栋1单元401号。公民身份证号:450103199204100011。
被投诉律师: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戴泽俊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810020139。
2025年8月11日,投诉人黄子成以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未按其承诺履行代理职责、还不退钱为由向本会投诉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戴泽俊律师,本会于2025年9月2日立案调查,经本会通知,2025年8月22日及2025年12月24日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交来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2024年12月4日,黄子成与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的代理事项为黄子成与南宁市交警支队关于吊销证件纠纷一案中指定戴泽俊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服务的阶段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及再审阶段,律师费为80000元。
戴泽俊律师答应在短时间内帮黄子成打官司且认识检察院的熟人可以抗诉,结果时间严重超时并且一审二审均驳回请求,再审至今未果而没有所谓的熟人检察院抗诉这个环节,还不退钱。
投诉请求:请求本要求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退回80000元费用。
被投诉人申辩意见:
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辩称,其已尽职履行代理职责,请求本会不予立案调查。主要理由如下:
(一)双方系发小关系,基于信任建立委托。被投诉人曾成功代理类似案件,投诉人因此委托其代理本案。
(二)本案已历经一审、二审,现处于再审阶段,被投诉人始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投诉起因系投诉人因家庭装修等急需资金,要求被投诉人退还其代为保管的8万元。被投诉人因案件尚在审理中而未同意,导致投诉人以此方式施压。
(四)被投诉人除诉讼代理外,还采取了向司法局反映鉴定问题、向督察支队反映程序违法、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等多种非诉讼救济途径,已尽最大努力维护投诉人权益。
被投诉人所在律所申辩意见
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辩称,与投诉人黄子成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投诉人戴泽俊私自收费属于个人违规行为,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已尽到管理及监督职责,主要理由如下:
(一)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人黄子成的代理过程合法合规,双方签署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代理合同履行。
(二)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始终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律所管理制度,明确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私下收取律师费及其它性质的款项。本案中,我所及时核查财务系统、收费台账、案件登记,并未收到投诉人黄子成就该案支付的8万元律师费。
(三)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黄子成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律师费8万元,汇入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指定对公账户,投诉人黄子成明知代理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支付方式及收款账户,其仍私自将律师费汇入代理律师戴泽俊私人账户,具有一定过错。
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4日,黄子成与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的代理事项为黄子成与南宁市交警支队关于吊销证件纠纷一案中指定戴泽俊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服务的阶段为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及再审阶段,律师费为80000元。黄子成共计向戴泽俊律师支付80000元,戴泽俊律师认可收到80000元。2024年7月,黄子成向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及二审时戴泽俊律师作为黄子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投诉人提供的微信截图中,被投诉人的语音转文字中出现“要不然就检察院找人算手术了,给你还的。到时候里应外合”“无非就是他妈的,你看你有没有这个决心跟毅力,如果说有,我就帮你去找一下检察院人。不过,这条线的是黄莹的,他有个师兄,其实也是我的师兄,在那个检察院”“但现在我的意思是找个外力的因素。帮我去更好的推动这个事情,说白了就是里应外合,能理解不?”“咱们是从大师兄那里了解到的,你不然我们这种渠道哪里了解得到?”“我又怕这个师兄比较忌讳,因为毕竟像这种直接接触到当事人的,再加上不算的熟啊,所以说他有可能会有这个想法。我问一下黄莹,探一下他口风吧,如果他的意思是。就不要碰面,避个嫌,那到时候这个我自己过去找他就行了。等会儿我先问一下吧。”及“我们只是说让检察院在过程当中在背后出出力。”等记录。
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认可与黄子成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但称未收到律师服务费80000元,戴泽俊律师收取80000元的行为属于个人私自收费,亦未提供发票。
另查明,本协会于2025年5月23日作出的南律纪处字〔2025〕13号《行业处分决定书》,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因多次违规收费行为多次被投诉,且存在逃避调查的从重情节,给予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并向南宁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再查明,南宁市司法局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南司罚决字〔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戴泽俊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戴泽俊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取清单;4.再审申请书;5.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证明书;6.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4)桂7102行初227号行政判决书;7.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桂71行终16号行政判决书;8.一审证据清单(二)及证据;9.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传票;1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5)桂行申1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11.关于对黄子成投诉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有关问题的答复;12.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13.南宁市司法局受理通知书;14.转账截图;1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6.行政判决书;17.一审判决书;18.二审判决书;19.微信聊天记录;20.各类递交文书;2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21.授权委托书。
本会认为:
(一)关于戴泽俊律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规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使用“找检察院人”“里应外合”“大师兄”“师兄在检察院”“让检察院在背后出出力”等表述,明确向投诉人暗示其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特殊关系,并可利用该关系影响案件进程。此行为属于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同时被投诉人在2023年6月代理一起案件过程中也存在向当事人暗示可以通过关系办理缓刑的情况。
(二)关于戴泽俊律师是否构成私自收费的违规行为。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本案中,戴泽俊律师认可收到黄子成80000元,且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称未收到80000元。此行为属于律师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严重违反了律师执业规范。
被投诉人作为执业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纪律,但被投诉人曾于2025年5月23日受到本会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且南宁市司法局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南司罚决字〔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戴泽俊律师存在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戴泽俊律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此前,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两次受到本会警告、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鉴于被投诉人有多次被行业处分的前科,本案,被投诉人应当从重处分。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及过往处分记录,本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戴泽俊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处分,并向南宁市司法局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