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2﹞第10号
投诉人:杨势芳,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90815706X,执业证号:14501201311843356。
被投诉人:蒋峰华,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910084867。
2022年4月1日,投诉人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杨势芳律师以被投诉人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蒋峰华律师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由向本会投诉。本会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调查,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蒋峰华律师就被投诉内容提供证据和提出申辩。2022年5月22日,本会拟做出对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给予训诫纪律处分,对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的决定。2022年6月8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蒋峰华律师告知本会拟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人杨势芳系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经发现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一动态,该动态配文“蒋律师作为被告一方代理律师精彩赢得这场家事诉讼,这次是2女(律师)斗1男(本人),对方没有抓住事实本身,大多是间接证据和猜测,光靠编故事是不行的(一旦形成开庭笔录后,我方可以起诉对方诽谤的),搞不好律师违反诚信诉讼规定,法院以事实为依据!驳回原告起诉是正确做法”;“某些女同志编故事和想象力,真的厉害,佩服”,同时该动态中配图一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代理人为投诉人杨势芳律师,被告代理人为蒋峰华律师。同时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的朋友圈还有其他部分动态也出现了诸如前述情况的贬低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或者与其他律师及事务所进行比较来自我推广和宣传的行为。
同时,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还在朋友圈发表过内容为:“本周3个案件开庭,1个刑事案件,两个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律师基本上胜券在握,不战而屈人之兵法为上策!作为被告的案件对方也赢不了。”的动态,属于是承诺办案结果、宣示胜率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的行为。因此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一直未删除相关涉嫌违规的朋友圈动态,认为被投诉人未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尚不具备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的条件,不愿接受双方调解。
投诉请求:1.要求责令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2.要求对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对于投诉事件的发生,其自身有责任,本来发相关的朋友圈是出于做普法宣传的正能量内容,无意冒犯其他律师。现已向杨律师的同事沟通请求代其转达歉意,并欲意通过各种途径联系到投诉人杨律师以表达歉意,并就此事进行调解。
被投诉人认为发朋友圈仅是个人的行为,与洵美律师事务所没有任何关系。为友好地妥善处理问题,被投诉人已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朋友圈内容。洵美律师事务所也非常重视此事,并就此事与被投诉人进行过沟通,被投诉人也将大致情况汇报给了事务所负责人。洵美律师事务所组织大家开会研究材料和解决方案并安排魏律师认识的杨律师所在共恒律师事务所的朋友再次出面协调,请求和解未果。
即使被投诉人发的朋友圈内容是真实的,本着不给律协添麻烦,承认自己错误,并愿意尽量减轻和减少杨律师对被投诉人的意见,男子汉有这个担当和责任心,能够面对问题,想办法解决问题。
结合引发本案投诉的相关诉讼案件,被投诉人认为对方在没有直接的、确切的证据证明我方委托人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仅凭转账凭证与相关消费记录就进行主观臆测并加以主张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的情况,似有不妥。因此被投诉人才发表投诉人所述的朋友圈动态。
综上,作为老乡和对庭的缘分,相信杨律师和共恒律师事务所会给这个和解的机会,被投诉人当面表示歉意。自己以后也得多注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本人在以后的婚姻类案件中,一定多向杨律师,向共恒律师事务所请教学习。
查明的事实:
2022年4月1日11时44分,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在朋友圈发表动态,配文“蒋律师作为被告一方代理律师精彩赢得这场家事诉讼,这次是2女(律师)斗1男(本人),对方没有抓住事实本身,大多是间接证据和猜测,光靠编故事是不行的(一旦形成开庭笔录后,我方可以起诉对方诽谤的),搞不好律师违反诚信诉讼规定,法院以事实为依据!驳回原告起诉是正确做法”;“某些女同志编故事和想象力,真的厉害,佩服”,同时该动态中配图一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代理人为投诉人杨势芳律师,被告代理人为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
本会在对此案进行初步审核立案后,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就相关情况作出了说明,表示已删除相关朋友圈动态,并愿意向投诉人杨势芳律师道歉,进行和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信;2.被投诉人微信朋友圈动态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3.被投诉人所作情况说明;4.被投诉人删除相关动态的屏幕截图;5.被投诉人与苏欢霞律师的聊天记录截图。
本会认为:
一、被投诉人蒋峰华律师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违规行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实施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被投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发表了“2女(律师)斗1男(本人)”、“光靠编故事”、“搞不好违反诚信诉讼规定”、“某些女同志编故事和想象力,真的厉害,佩服”等言论,同时截屏原被告的代理信息作为配图附在该朋友圈动态中。前述言论具有暗示投诉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以事实和证据为准的意味,对投诉人的正常执业诉讼代理行为进行了贬低。在诉讼审判中,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均有相应的裁判规则,在法官未指出投诉人存在违反诉讼规定的前提下,被投诉人毫无根据地在朋友圈内公开发表前述言论是十分不妥当的行为,且被投诉人在配图中披露了投诉人的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很可能导致不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对投诉人及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产生错误的认知,进而影响到投诉人及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声誉。调查员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违规情形,应给予处分。但鉴于被投诉人在事发后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积极地通过中间人向投诉人表达歉意,决定给予其训诫的纪律处分。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对蒋峰华律师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故向其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1. 给予蒋峰华律师训诫纪律处分;
2. 向广西洵美律师事务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