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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璟开律师事务所廖国靖律师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的金融领域法律实务交流会上作主题演讲

作者:黄彩玲    日期:2025-01-02     阅读:220次

20241230日,广西律师协会在南宁举办新公司法背景下的金融领域法律实务交流会本次交流会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举办,广西律师协会相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广西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与保险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以及区内相关律师参加了会议,线上+线下参会人员约1700人。璟开律所廖国靖律师应邀作为主讲人之一,进行了专题演讲。

廖国靖律师在分享中

本次交流会共由三位主讲人进行演讲,演讲主题分别是: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责任保险重点问题探讨、新公司法下单层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新公司法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廖国靖律师以《新公司法下单层治理结构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为题进行了分享,主要内容包括:多层与单层治理结构的对比和理解、新《公司法》关于单层治理结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对比、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新《公司法》规定的衔接、IPO企业和上市公司过渡期的具体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审计委员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等

(交流会现场)

在最后,廖国靖律师还从实务的角度出发,提出若干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比如:新《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却又规定董事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直接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是否存在矛盾?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董事可以监督高管,非委员董事是否可以?如果委员董事与非委员董事相互监督,是否导致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引起治理秩序混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均不履行职责时,权利回归股东,是否与所有权管理权相分立的科学治理制度相一致?审计委员会的委员董事与独立董事的界限如何确定?等等。现场与会人员对廖国靖律师提出的问题深有感触,认为确有必要对新《公司法》的规定特别是新制度进行认真研究,以便有利于实务操作,有效解决实务问题,也要从理论上不断进行研究,推动法律规定持续完善。

新《公司法》已经正式施行,相比于此前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新制度。但新规定本身内容来看,也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有些只是原则规定,哪怕司法解释出台后,也难以穷尽公司这一市场主体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型问题。作为公司法律专业律师,我们需要在认真研读新《公司法》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钻研精神,充分理解新规定的真实涵义,并进行深度思考,以期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实务问题,帮助公司及其投资人做好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发展、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