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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9-08     阅读:4,455次

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律协〔202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0年9月7日

(联系人:赖秋荣;联系电话:18077126648。)


附件1: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律协〔2020〕64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公职公司律师执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需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方能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的要求,经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现就我区两公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担任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每年年度考核均被评定为“称职”,脱离原单位后拟在我区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二、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参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以下简称“集中培训班”)。考核对象须参加广西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向律师协会申请考核。考核对象凭集中培训班结业证书向所属律师协会提交《公职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申请所属律师协会出具考核意见。

三、考核申请材料

考核对象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应向原执业单位所属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表》;

2.集中培训班结业证书;

3.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经审查考核合格的,在《登记表》上签署考核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本人。

(二)考核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考核意见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三)复核工作由受理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秘书处组织,曾参与该次考核或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回避。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电话:0771—58652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