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慧玲等6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8.4.16)
实习律师陆慧玲,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2210104,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在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陆慧玲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陆慧玲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刘靖国,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2110103,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在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刘靖国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刘靖国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甘林,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1110095,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在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甘林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甘林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黄皓云,女,实习证号为20021511210086,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5日在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黄皓云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黄皓云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宝伟,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58,自2015年8月4日至2017年8月3日在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梁宝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宝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赵以华,男,实习证号为20021510110075,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在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赵以华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赵以华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4月16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6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