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纪处字(2022)第6号
投诉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72号,联系电话:0771-5873123。
被投诉人:唐岚,女,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911110276。
投诉人以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投诉唐岚律师,因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归南宁市司法局管理,该案后由南宁市司法局转至本会办理,本会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10月28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4月12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放弃听证申请,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唐岚,于2010年10月至2015年7月任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于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后于2017年9月离职后,在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分别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代理了四个案件,案号为:
(2018)桂0103民初2729号钟丽婵与广西南宁聚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9)桂01民初201号钟丽婵与叶夙凌民间借款纠纷案;
(2019)桂14民终708号傅友良、陈鲁平合伙协议纠纷案;
(2019)桂1202刑初137号赵永辉等二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一、其于2017年9月30日从南宁市检察院辞职,2017年10月进入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在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接受钟丽婵的委托,指派了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邓坚律师代理了钟丽婵与叶夙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钟丽婵与南宁聚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邓坚律师是其实习期间的指导老师,故在进行委托手续办理时,忽略其从司法机关离职未满两年这一情况,将其作为实习律师一并作为代理人写入授权委托书中,但其并未实际参与办理上述两个案件,也未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未了解,加之时间间隔过长,其深表歉意,并恳请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其与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梁鹏在2019年9月接受傅友良、王仕朝、陈鲁平的委托代理其与刘会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与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在2019年9月接受了陈丹平的委托,代理了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案,由于其在2017年4月就已经向南宁市检察院递交了辞职报告,同年8月份党组已经讨论通过批准辞职,2017年9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收到南宁市检察院的批准辞职通知。故其错误的认为辞职事件从2017年8月起算,故在2019年9月份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进行了开庭工作。其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违反了有关离职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规定,一定吸取本次教训,积极整改。
对于上述情况,其已在本次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向相关单位主动说明了情况,希望南宁市律协能够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查明的事实:经查,(2018)桂0103民初2729号钟丽婵与广西南宁聚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桂01民初201号钟丽婵与叶夙凌民间借款纠纷案;(2019)桂14民终708号傅友良、陈鲁平合伙协议纠纷案;(2019)桂1202刑初137号赵永辉等二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均是被投诉人唐岚律师代理,且属于其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离职两年内代理。
经查,被投诉人申辩材料中所陈述的其主动向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说明违规代理案件的情况,经核实,被投诉人确实主动向行政主管机关反映其违规代理案件的情形,可以考虑从轻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唐岚,2017年10月进入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在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0月转入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执业。2010年10月至2015年7月任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任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2017年9月辞去公职。
2021年11月16日,收到被投诉人唐岚提交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投诉人的《关于唐岚违规代理案件情况的告知函》和补充说明;2.《关于唐岚等同志任职的通知》;3.《关于同意唐岚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4.(2018)桂0103民初2729号钟丽婵与广西南宁聚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桂01民初201号钟丽婵与叶夙凌民间借款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14民终708号傅友良、陈鲁平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1202刑初137号赵永辉等二十人组织、领导传销案刑事判决书5.被投诉人唐岚的《情况说明》。
本会认为:关于投诉人要求依法处理被投诉人唐岚代理行为未满两年违规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问题。
结合本案证据,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款: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第二项、第十八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九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唐岚律师警告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