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5号
投诉人:扶绥县公安局扫黑办,通讯地址:崇左市扶绥县空港大道。
被投诉人:满文勇,男,执业证号:1450120111028901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1年5月28日投诉人以涉嫌违反律师执业有关规定为由向崇左市司法局投诉满文勇律师,因被投诉人所在律所归南宁市司法局管理,该案后由南宁市司法局转办本会办理,本会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6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1年9月14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日提交听证申请,本会于2022年2月28日向投诉人发出听证通知书,2022年3月11日举行听证会,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2019年4月,投诉人接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督导组转办的线索中,举报扶绥县东门镇葛村的黄叶初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问题,同年6月份投诉人已组织警力对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并反馈举报人办结完毕,2019年6月3日因黄叶初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4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黄叶初到扶绥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提供其涉及案件的证人林国东等证言材料复印件,称其看了举报人、证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证言、举报内容不属实,其本人没有犯罪行为,要求再次调查处理。投诉人单位民警对黄叶初持有证人材料复印件的来源进行询问,黄叶初称其所持材料均由他的辩护律师满文勇(南宁市执业律师)提供。满文勇律师擅自将其代理案件的证人材料向案件嫌疑人披露或者提供,引发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举报人之间的矛盾,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违反了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投诉请求:请依法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查明的事实:
1.被投诉人满文勇系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经查,黄叶初所获取的相关案卷材料确系黄叶初本人在被投诉人代理该案期间从被代理人处所获取。被投诉人申辩其行为并未违反律师执业相关禁止性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条等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并不说明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证据,该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会认为:
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十八、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满文勇训诫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3月18日
附:相关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