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19〕第 9号
投诉人:黄坚,女, xx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投诉律师:何伟忠,男,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执业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投诉人黄坚向南宁市司法局投诉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何伟忠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019年4月24日南宁市司法局律管科转南宁市律师协会办理。本会于2019年5月24日对该投诉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本会向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发出立案调查通知后,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称没有收到通知。本会于2019年8月7日重发一份通知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于2019年8月23日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2019年9月11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拟警告的行业处分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本会书面告知何伟忠律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何伟忠律师未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10月28日,本会收到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提交《服从律协处分意见书》一份。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违规代理投诉人与刘小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投诉人并没有委托被投诉人代理该案。在该案一审判决后被投诉人没有及时将判决书送达投诉人,使投诉人失去了上诉的机会。被投诉人的行为给投诉人及家属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投诉请求:请求被投诉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委托书;2、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3、传票;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审委会回避权利告知书;5、应诉通知书;6、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7、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8、身份证复印件;9、病历及住院、出院记录。
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针对投诉提供以下申辩:
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未提交证据,其书面申辩称:黄坚内科诊所名义上的负责人是黄坚,但实际上是“叶望英出资经营,黄坚没有参与,一切与黄坚无关,投资人凭什么说我违规执业呢?”在本案中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了相关委托协议,收取了代理费并出具了收据,手续合法完备,不存在违规执业的行为。
经调查查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书是他人冒签的。被投诉人在接受委托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没有核实委托书、委托协议是否为投诉人签名或授权他人代签,事后以投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了一审的诉讼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符合《广西律协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26条第一项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应当给予处罚。因被投诉人以投诉人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投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投诉人的投诉理由成立,被投诉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投诉人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成立诊所,其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律师事务所在本所律师与委托人签订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无法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故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应当由被投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会认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26条第一项之规定,被投诉人何伟忠律师的行为已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26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15条、第57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何伟忠律师予以警告的行业处分。投诉人要求广西桂宇律师事务所赔偿经济损失,不属于本协会的管辖范围,建议投诉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