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13号
投诉人:吴长峰,男,执业证号: 14501200810760667,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电话:13768278176。
被投诉人:王庆斌,男,执业证号:14501200510766800,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022年3月15日,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作为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对律师事务所承担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3月起一直处于没有法定住所地的状态,导致律师执业困难。被投诉人应承担纪律处分。此外,被投诉人长期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世纪商都小区4层421号房擅自租赁办公室。被投诉人也应承担纪律处分。投诉人以此为由向南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投诉。本会于2022年6月10立案调查。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内容答辩。2022年6月10日调查员根据案情决定将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列为本案的立案调查对象,并向该所制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2022年6月27日,本会作出了对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的拟处分决定。2022年7月12日本会向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2年7月22日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提交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声明。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6月,因欠房东租金,租赁作为法定住所地即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73号领东尚层803号办公用房被房东解除租赁合同而收回,至2022年3月一直处于没有法定住所地的状态。现在本所律师没有法定登记住所地,无法与外界进行有效联系,造成律师执业困难、混乱。投诉人认为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变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被处分的纪律责任。从2021年6月到2022年3月长达10个月时间,本所律师处于没有法定住所地的违法状态,应当由被投诉人承担纪律责任。
被投诉人长期在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世纪商都小区4层421号房擅自租赁办公室。本所的姚斌斌律师等也参与其中。对于王庆斌擅自租赁办公室的事实,有室内、外照片予以证明。同时,投诉人也可以带主管部门办案人员现场勘察以证明。投诉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法定住所地,任何人不能擅自租赁办公室,否则应承担纪律处分。投诉人已向主管部门提供了照片予以证明王庆斌擅自租赁办公室,同时投诉人也愿意带主办人员一同调查取证。因投诉人不可能获得租赁合同,当投诉人出示了被投诉人租房的照片,应当认定投诉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主管部门就当受理投诉,主管部门也可向本所姚斌斌律师等调查取证。基于被投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请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1.对王庆斌在本律师事务所法定住所地变更后,没有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2.对王庆斌擅自租赁办公室办公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处理。
投诉人提供了以下材料:1.投诉书;2.情况说明3.原法定住所地楼层索引照片; 4.金浦路世纪商都B座421号房口及室内照片三张。
被投诉人没有申辩。
本会查明的事实:
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2015年2月28日设立,登记住所地是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领东尚层803号,负责人王庆斌。
经实地核查,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领东尚层803号已由业主租赁给他人,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已不在该地办公。投诉人举报王庆斌在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小区B座421号房另设办公室。经调查员实地调查查明:世纪商都小区B座421号房是王庆斌个人的房产,现作为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的临时办公场所。在此房内办公的有刘桉宁、李时萱、王庆斌三人。该房门口没有张贴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标牌。室内有办公桌,摆放有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标志的卷宗。投诉人吴长峰与被投诉人均是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双方在合伙事务中存在矛盾。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办公场所。
综上,本会认为:
现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已无办公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应有自己住所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被投诉人王庆斌作为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对该所在原登记住所地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没有依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核部门备案,应当承担不作为的管理责任。在调查中发现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在应变更登记住所时,没有及时报原审核部门备案,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对其进行调查并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分。
被投诉人王庆斌在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没有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设立临时办公点。在室外没有悬挂、张贴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的标识牌。本会认为不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1.给予广西桂霖峰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
2.向王庆斌律师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 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