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司通〔2021〕30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各法律援助机构:
为切实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监督的职责,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司通〔2021〕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南宁市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对象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的我市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下同)和批准执业的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均为本次年度考核对象。
二、年度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南宁市司法局和南宁市律师协会联合组成考核工作组,在开展书面审核后进行实地检查。其中,实地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座谈约谈和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年度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收入或零缴税、投诉举报多发频发或负面评价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要重点检查。
三、年度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今年重点检查考核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是否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分支机构是否有3名派驻律师,是否及时办理《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址、派驻律师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二)执业律师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况。执业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况,专职律师是否具备专职执业的条件,兼职律师是否具备兼职执业的条件,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是否具备任职条件。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是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管理(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投诉查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基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情况,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开展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考评及组织生活质量提升情况,党组织设置情况(是否应建尽建,符合条件的是否按规定设立支部委员会等),落实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的情况,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的情况,党员组织关系隶属和党员教育管理的情况,从青年律师、骨干律师、管理层中发展党员的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总量及收入、纳税、执业表现情况,重点是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办理涉外法律业务,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律师调解以及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工作等情况。
(六)开展律师学习培训情况。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业务学习情况;律师完成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七)组织开展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年度考核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20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党建工作、业务活动开展、投诉查处及上一年度问题整改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需载明每个人的身份信息、所内职务、社保种类、购买起止时间等内容;
6.2020年度办理业务情况(备查,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7.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的说明;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说明;
9.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等情况的说明;
10.专职律师出具不存在违规兼职、符合专职执业的书面承诺,兼职律师及公职、公司律师由所在单位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证明(盖法人公章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1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12.考核工作组根据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律师事务所需提交上述第1、2、3、4、5、7、8、9、10、11项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其他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
公职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10项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项材料。
没有成立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的公职、公司律师提供上述第3、4、10项材料。
上述材料中,除第4项需提交一式2份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交一式1份。请将第1、2、3、4、5、7、8、9、10、11项书面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后提交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第4项材料的另外1份单独提交。
五、年度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年度考核时间和程序
此次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网上填报、自评和初审阶段(3月31日前)
1.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2020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在广西律师网络管理平台(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以下简称“网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县(区)主管的律师事务所要在自评的基础上先报主管的县(区)司法局进行初审,县(区)司法局在采取书面和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4.全市律师事务所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评议工作。
(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书面审核阶段(4月1日-4月19日)
各律师事务所在完成材料填报、评议和公示工作后,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所需纸质材料提交至年度考核工作组进行书面审核。
南宁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与南宁市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组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一楼103室。
(三)实地检查考核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成立实地考核工作组,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考核督查组,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督查。实地考核工作组人员、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实地检查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履责情况;律师党建工作情况;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开展学习培训情况等方面内容。
(四)公示阶段(5月1日-5月16日)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根据书面审核及实地检查、督查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并在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五)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5月17日-2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携带本所2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本所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盖章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2.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南宁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或“新执业”字样。
南宁市司法局、南宁市律师协会于2020年5月20日将我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分别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工作处和广西律师协会备案。
七、对年度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变更了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进行考核 ,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提供。
2.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期间(2021年3月-5月)应尽量不办理转所手续。确需办理转所的律师,请原执业机构及时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在网上完成转所信息变更,并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期间情况,由现执业机构在网上完成转所律师上年度考核等次评定。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1.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南宁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南宁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南宁市律师协会,由南宁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南宁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1.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考核工作组发现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当责令其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考核工作组发现律师存在违规兼职问题的,应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要求办理。对律师不符合执业条件,应按程序依法予以注销或办理执业证类别的变更。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严肃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把年度检查考核作为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指出并责令整改,并持续监督其至整改工作完成。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
(四)我市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机构负责做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五)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通知和督促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好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联系人:何平3389112;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赖秋荣18077126648。
附件:1.2020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与律师执业考核网上填报说明
2.承诺书(参考文本)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