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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新闻 | 汽修厂突发大火遭保险公司全额拒赔,陈君律师代理发回重审案件,成功追回理赔款

作者:先衡    日期:2026-07-06     阅读:1次


一、案件背景:一场大火让小微企业濒临绝境

南宁市HF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正常经营期间,维修车间突发严重火灾,搭电宝锂电池充电热失控引燃全场可燃物,过火面积达200㎡。一夜之间,厂房墙体、卷闸门、空调、店内多台客户车辆、电动车全部烧毁,企业经营物资付之一炬,老板多年心血几乎归零。

事故发生后,受损第三方车主、厂房出租方纷纷主张赔偿。企业老板心怀责任,独自扛下所有损失,自掏腰包向所有受损第三方完成赔付,同时投入几十万资金修缮烧毁厂房、恢复门店经营,企业现金流彻底断裂,经营压力巨大。

此前公司已在BBW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并提交全套损失材料理赔。可保险公司直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起火原因、修理厂无消防检验合格证为由全盘拒绝赔付。企业多次主动沟通协商,对方始终不肯承担保险责任,原本遭受火灾重创的小微企业雪上加霜。走投无路之下,企业负责人委托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陈君律师全权代理本案。

二、保险公司庭审全部拒赔抗辩意见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九大核心抗辩理由,试图全部免除理赔责任: 1. 案涉险种为安全生产责任险,仅承保企业生产经营时段事故,火灾发生时修理厂闭店,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本次火灾不符合条款中“生产安全事故”定义,无对应行政机关事故调查认定报告,不在理赔范畴; 3. 起火系企业无人值守充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损失应当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可向搭电宝厂商追责; 4. 当事人单方委托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不具备法律效力,评估机构无对应财产损失评估资质; 5. 该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不赔付被保险人自有、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 6. 企业未取得消防检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属于保险明确免责情形; 7. 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缺乏完整、合法证据支撑; 8. 案件公证费、评估费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出,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9. 保单特别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存在免赔额,应当扣除对应金额。

三、律师核心观点

1. 限缩理赔范围的格式条款不生效

保险条款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限制性释义,大幅缩减理赔范围,属于对投保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单独提示、专项说明,该条款不能纳入保险合同内容,不得作为拒赔依据。

2. 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投保流程仅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单后发送企业盖章回传,完整保险条款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才发送给当事人;仅加盖公章的投保人声明,不能替代保险人法定提示说明义务,消防无证、火灾成因相关免责条款依法无效。

3. 本次火灾属于保险责任承保范围

搭电宝充电是汽车维修行业经营必要配套环节,企业主张24小时营业具备合理性;投保时保险公司已明知企业未做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不得以此拒赔;保险条款存在争议,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4. 单方委托评估报告合法有效

评估机构具备正规资质,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评估程序违法、结论存在重大瑕疵;火灾现场早已灭失,不具备重新勘验鉴定条件,驳回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评估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5. 公证费、评估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两项费用是企业为固定证据、核算损失产生的必要维权支出,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本案最终判决结果

本案为二审发回重审一审案件,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1. 被告BBW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赔付第三者财产损失263017.8元;案涉两台全损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2. 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公证费1500元、评估费10000元; 3.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