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21﹞3号)(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律师协会此前已经印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定中与《实习管理规则》不一致的,按《实习管理规则》执行。请各律师事务所于4月30日前将学习贯彻情况报南宁市律师协会(nnlx0771@163.com)。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