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17号
投诉人:黄友,联系邮箱ffb2021@163.com(投诉人除了前述姓名、邮箱外,未留其他身份、联系信息)。
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执业单位: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1200910768449。
本案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调查,案号为南律诉﹝2021﹞第32号。2022年10月10日,本会经调查后作出拟对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的意见。2022年11月2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递交书面声明,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人曾于2021年2月向南宁市司法局提交过相关投诉,南宁市司法局将投诉人的该次投诉转交南宁市律师协会办理,后南宁市律师协会以投诉人不提供证据,不留联系方式,同时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也不答辩,不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存在投诉人所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由,对投诉人的该次投诉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投诉人认为南宁市律师协会对投诉人于2021年2月对包文懂律师的投诉作撤销案件处理,未尽调查职责,处理失当。投诉人在2021年8月再次向南宁市司法局投诉。
投诉人提出的诉求:
查处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会提交了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包文懂在执业期间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案件的部分案件查询结果信息。
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收到本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后,未提交申辩意见,未提交证据材料。
查明的事实:
被投人包文懂律师于2009年5月1日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至今,其先后在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会在向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送达立案调查通知的同时,还向包文懂律师送达了本会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代理人为包文懂(代理身份为相应的公司员工),代理期间从2014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28个案件查询结果清单,要求包文懂律师核实是否为其本人代理。但是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没有在本会指定的期间内提交任何证据及答辩意见,拒不配合本会的调查。
本会调查员为此在立案后,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该院代理部分案件的受托人身份情况,证实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以下三个案件中以广西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身份代理案件:
1.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7年4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身份,代理了原告唐艺菲诉该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在该案中,提供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包文懂的工作部门、岗位为该公司的法务部门、法务岗位),该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就该案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2.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7年6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身份,代理了该公司诉何焕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在该案中,提供了该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就该案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3.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7年10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身份,代理了该公司诉曾丽美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一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在该案中,提供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包文懂的工作部门、岗位为该公司的法务部门、法务岗位),该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就该案作出的(2017)桂0102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本会还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该院代理部分案件的受托人身份情况,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以下三个案件中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身份代理案件:
1.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7年6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身份,代理该公司诉曾丽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该案中,提供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包文懂的工作岗位为该公司的法务)、《劳动合同续订书》(将上述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3月8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就该案作出的(2016)桂01民终2467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2.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7年10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了该公司诉何焕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在该案中,提供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包文懂的工作岗位为该公司的法律事务岗位),该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就该案作出的(2018)桂01民终128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3.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从2018年3月开始,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公司诉曾丽美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二审案件,被投诉人包文懂在该案中,提供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包文懂的工作部门、岗位为该公司的法务部门、法务岗位),该公司给包文懂出具的包文懂以该公司职员身份代理该案的《授权委托书》,包文懂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文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活动中不收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公民代理的委托手续材料。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3日就该案作出的(2018)桂01民终581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该案的诉讼代理人包文懂为该公司职员。
另查明,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自2009年5月1日开始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至今,一直以专职律师身份开展律师执业活动。
南宁市司法局与本会在2022年9月2日对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进行共同调查询问,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询问笔录中自认如下事实:
1.本会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的,代理人为包文懂的案件查询结果清单所列的28个案件均为包文懂律师在律师执业期间以公司职员的名义进行的公民代理,包文懂律师承诺其在代理上述28个案件中不收取相应公司(委托人)的律师代理费;
2.包文懂律师在执行期间,先后与百色市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长江天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色长江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市玉桶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唐沁同光投资有限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相应的公司缴纳社保;
3.包文懂律师辩解其为上述相应公司的员工,所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相应公司员工的名义代理案件,不属于律师代理,不收取律师代理费,不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包文懂律师自认其在2020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期间,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已经将相关文件向其传达,但是其认为其与相应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公司员工名义代理案件不是什么大的违规事情,所以其没有向南宁市司法局及本会报告。
经南宁市律师工作科与本会共同教育,包文懂律师认识到其在上述执业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承诺进行整改。
南宁市司法局与本会在2022年9月2日还对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就包文懂律师被投诉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询问,该所表示包文懂律师不经常来律师事务所,该所不清楚包文懂律师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包文懂律师以公司员工名义代理案件的相关情况,该所表示监督包文懂律师进行整改。
包文懂律师于2022年9月20日与广西唐沁同光投资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2022年9月28日将社保关系转至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
本会经调查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以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的律师执业只有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四种执业形式。按照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法律和政策规定,专职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专职执业期间,长期与广西长江天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该公司职工身份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冲击我国现有的律师职业管理制度和律师专职执业秩序,也是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予以处分。
2.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规定,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专职执业期间,长期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违反了行业规定,应当给予处分。
3.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专职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案,统一收费,并且律师不得无偿提供法律服务,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在专职执业期间,以广西长江天成公司职员的非律师身份从事无偿法律服务,这种行为违反了行业规定,扰乱了律师行业管理制度,影响了律师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应当给予处分。
4.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两次被投诉,在本案规定的期间内,均不答辩,不提供证据,不配合本会的调查,属于《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逃避、抵制律师协会调查的的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分。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存在上述多项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给予被投诉人包文懂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