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0日下午,为进一步提升律师执业技能,强化实务能力,南宁市律师协会举办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实务研讨与辩护策略沙龙”为主题的2026年第一期刑辩沙龙活动。本次沙龙由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方超波主任和麦朝雄、黄权威、江德运、韦皖子和覃志鹏等5位副主任进行分享,南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爱出席活动,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全市律师约50人参加,活动由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韦皖子主持。
(会议活动现场)
今年4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数额标准、新型贿赂形态、退赃与自首认定等核心实务问题作出全新规定。方超波主任在开场讲话中说到本次沙龙旨在帮助全市刑辩律师把握新规要点、及时调整辩护策略,这是对刑事专业委员会赴深圳专项学习成果的深化与本地化落地。
方超波律师主讲民企职务犯罪案件的新特征与辩护侧重点调整。他指出新规将民企人员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案件呈现入罪门槛收紧、量刑梯度加重、手段隐性化等特征,辩护策略需向合规性辩护升级,将企业内控整改作为核心量刑情节。
麦朝雄律师解析了新规下"积极退赃"的认定标准与罚金辩护实务。他结合正在办理的1300余万元受贿案,探讨了主动交代财产去向但尚未退赃情形下的认定争议,并分享了通过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据成功说服法院降低罚金的实战经验。
黄权威律师梳理了违法所得追缴中合法财产的剥离路径。他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家属凭合法出资凭证可按比例返还拍卖款、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可剥离亲属合法收入、第三人保管的赃款应向第三人追缴而非由当事人承担。
覃志鹏律师聚焦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三大变化——废除"实际转达"前提、设立默示承诺推定、弱化职权便利标准,提出否定具体不正当请托事项、切断职权关联性、降格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等四大辩护策略。
江德运律师将新型贿赂归纳为四类:股权干股上市增值全额计入数额、"雅贿"实行真伪鉴定后价格认定、违禁品全额计价、不动产按贿赂合意全额追缴或按出资比例追缴对应份额。
韦皖子律师解读了《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关于准自首的突破性规定——监察机关掌握行为不足3万元,主动供述绝大部分事实的以自首论。她结合两起实务案例演示了"同种事实、未达数额较大、占绝大部分"三个要件的运用方法。
主题分享后,与会律师围绕深圳经验与南宁实务对接、监察法与刑诉法衔接中的辩护时机等话题展开讨论。
南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爱作总结发言,他讲到职务犯罪辩护正处于制度密集调整期,希望全市刑辩律师持续深耕专业领域,在办案实践中深化对新规的理解,为当事人提供更高质量的辩护服务。
本期沙龙分享覆盖了新规最核心的实务争议,得到与会律师一致好评。南宁市律师协会将持续关注司法解释实施动态,适时组织后续专题研讨。
(活动现场)
文:韦皖子
图:梁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