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3〕第6号
投诉人:陈玉骅,男,1933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3号18栋302室,身份证号码:450211193305060512,。电话号码:18978867340。
投诉人:梁智然,女,193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13号18栋302室号,身份证号码:450211193710050529。电话号码:0771-5857340。
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14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593221043G。
负责人:袁海强,职务:律所主任
2022年5月26日,投诉人陈玉骅、梁智然(以下简称“投诉人”)向本会投诉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本会于2022年6月8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2年11月22日,本会作出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3年3月3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3年3月29日提交了《延期听证申请书》申请延期三个月听证。本会应被投诉人的申请于2023年8月26日组织了听证,听证庭经过表决最终决定维持本会拟处理意见。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投诉人曾于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间向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及广西鸿达投资有限公司分数次投入人民币伍拾肆万叁千元整(¥543000元)。近年来两公司均无音信。为追回被骗金额,投诉人委托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追款法律事宜,双方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但事后,几经考量,投诉人认为合同内容有多处不宜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收费及提成标准,有涉嫌违背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此投诉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提出解除合同,但未收到回应。故,请求南宁律师协会对被投诉人违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本所为投诉人提供的整个服务流程均合法合规。
本所从接待投诉人的咨询、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受理、调查取证、书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门服务及后期投诉人欲解除本案代理合同时询问本所工作人员如何在北海仲裁委立案,本所工作人员都给予积极指导,本所为投诉人提供的服务的整个流程均合法合规。
本所工作人员已告知投诉人诉讼风险、本案代理模式及收费情况。其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主动与本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缴费。本所工作人员恪守执业道德,工作负责,努力为投诉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二)本所认真履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
此合同签订后,本所立即成立以袁海强主任为核心,以韦炜律师、劳绍达实习律师、谭富松实习律师、罗祖胜实习律师、邓春梅和赵宏明为辅助人员的法律服务团队为其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到南宁市民中心调取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的工商备案内容、书写起诉状(陈玉骅与雷鸣民间借贷纠纷、陈玉骅与鸿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陈玉骅与鸿达公司股东纠纷)、保全申请书(陈玉骅与雷鸣民间借贷纠纷、陈玉骅与鸿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陈玉骅与鸿达公司股东纠纷)等本案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因投诉人年事已高,不方便行走,故本所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2日和2022年4月25日为其提供了上门服务。投诉人以委托代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和代理费过高为由,拒绝在《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保全申请书》及《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书》上签字,并告知袁海强及赵宏明其欲解除此合同,要求本所暂停手头工作,故本所无法继续开展工作。
投诉人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期间均无胁迫、恐吓情形存在,符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贵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诉争《委托代理合同》违反相关限制条款目前尚无确证。
本所与投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一审阶段前期收费6万元,一审阶段的提成为15%,二审阶段的提成为15%,执行阶段的提成为5%。
根据本案情况,如双方全面履行合同,本所收取代理费合计最高收费存在不高于“标的额(716298.55元)”的18%的可能性。本案代理合同约定的“获得赔偿额”存在与“标的额(716298.55元)”不一致的可能性。
根据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支付的完成条件,请求不以尚未实现的三个阶段获得赔偿的比例之和(30%)作为是否超过“标的额(716298.55元)”的18%作为处理的依据,否则有失客观、公平。
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所取得代理费只有6万元,没有超过“标的额(716298.55元)”的18%,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四)本案双方争议已经通过仲裁依法予以解决。
北海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等约定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并裁决:1.申请人成一所与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驳回申请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要求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要求申请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退还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0000元的仲裁反请求。
由此可见,双方之间代理合同权益的争议已经依法解决,不存在异议。
(五)本所尚未触及惩处规定。
通过听证,本所意识到签订代理合同存在漏洞,当初如果在合同中加上一条如“各环节收取之代理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多还少补”就不至于被投诉。
本所接受听证员和律协惩戒部门关于限制收费条款的提醒。但是,投诉归投诉,本所尚未触及惩处规定,当然没有惩戒必要。
三、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组查明的情况
2022年3月22日,陈玉骅因与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鸣经济纠纷案件到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成一所”)进行咨询。同年3月24日,陈玉骅、梁智然因前述经济纠纷案件找到成一所委托代理诉讼事宜。当日,成一所(甲方)与陈玉骅、梁智然(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编号成民代字2022第0324A),约定成一所代理其与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鸣经济纠纷纠纷案件;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综合办案费用及代理费:本案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中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案采取风险代理模式:(一) 乙方支付甲方本案前期综合办案费用(包括南宁市内交通费、材料复印打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由甲方实行包干制。(二)一审阶段:乙方支付甲万前期代理费伍万元整(¥50000.00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5%计付甲方该阶段后期代理费;(三)二审阶段(如有):乙方支付甲方该阶段的前期代理费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0%计付甲方该阶段的后期代理费;(四)执行阶段(如有):乙万支付甲方执行阶段前期代理费壹万元整(¥10000.00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5%计付甲方该阶段的后期代理费。(五)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本案前期综合办案费用及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陆万元整(¥60000.00元)。(六)如乙方逾期支付以上费用,乙方需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开户行:农行南宁国贸支行,账号:20023301040004579)”。
当日,陈玉骅向成一所支付了¥60000.00元律师服务费,成一所开具了《收据》,内容为:“现收到陈玉骅交来与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雷鸣经济纠纷一案前期综合办案费用(包括南宁市内交通 材料复印打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及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伍万元整(¥50000.00),共计陆万元整(¥60000.00)。备注:结案时凭此换取正式发票,成一律师事务所经办人赵宏明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成一所盖章)。2022年5月11日,成一所开具了“名称:陈玉骅;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服务费”60000元的广西普通增值税发票一张。
成一所接受陈玉骅、梁智然委托后,指派律师为陈玉骅、梁智然与广西鸿达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章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雷鸣三个经济纠纷案件代书了《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查询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书》,及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近几年来多次因收费等问题被当事人投诉,但因证据不足,最终均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不承认自己在本案中存在违反风险代理规定收取费用的违规行为,并称本会对本案无权处理。
2023年5月12日,北海仲裁委员会就成一所与梁智然、陈玉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3)北海仲字第18-31号裁决书,裁决:1.申请人成一所与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2022年3月24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2.驳回申请人成一所要求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梁智然、陈玉骅要求申请人成一所退还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0000元的仲裁反请求。
四、本会惩戒委员会调查组意见
根据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与投诉人陈玉骅、梁智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涉诉标的总额为546000元或716298.55元,该合同约定的办案费和代理费:一审阶段前期综合办案费用1万元及一审阶段前期代理费5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5%计付后期代理费;二审阶段代理费3.6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10%计付后期代理费;执行阶段代理费1万元且另行按照实际获赔金额的5%计付后期代理费,以上三个阶段风险代理律师费用合计为实际获赔金额的30%。
1.关于风险代理费用的问题
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在本投诉案件中,诉讼标的为546000元或716298.55元未超过100万元,根据上述《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风险收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但本投诉案件中,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与陈玉骅、梁智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代理一审、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收取的服务费合计达到标的额的30%,超出该收费标准近一倍,明显违反了该《意见》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违规收费且情节严重。
2.关于北海仲裁委(2023)北海仲字第18-31号裁决书的问题
该裁决书仅对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与陈玉骅、梁智然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以及双方的申请请求和反申请请求作出认定,而未就《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问题是否违规进行认定说明。故,该裁决书不影响律师协会就该《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问题是否违规进行认定和进行相关处理。
五、南宁市律师协会决定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被投诉人广西成一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复查的,本决定生效执行。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