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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2-07-22     阅读:11,987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2〕第11

投诉人:韦明耀,男,1989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902013654住广西荔浦市荔城镇半岛豪庭2-1-1401号,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2010234981,联系电话:18178396768 

被投诉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曾用名: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50000MD0231965Y,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小区2号楼2单元十三层1302房,联系电话:13768277178。

2022414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司法行政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行为为由向南宁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会)进行投诉,会于2022415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275日,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被投诉人放弃听证权利,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内容: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怀英所)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4月1日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原名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何龙海、莫洲与崔根,其中何龙海为律所主任。怀英所本不具备法定成立条件,且成立后管理混乱财务混乱。怀英所为了规避纳税问题,经常出现未由律所统一收取律师费和差旅费的情形,且部分已开具的税务发票与实际收取的律师费不一致。 怀英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案件时,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违反法律法规。2022年3月14日 ,怀英所与投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西乡塘高新法庭开庭时,怀英所公然发表投诉人韦明耀“是名副其实的害群之马,是为律所及律师行业排除隐患,清除毒瘤的重点对象"的言论,该言论属于恶意诽谤投诉人且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怀英所违规没有为投诉人缴纳五险一金,且没有支付工资。怀英所所违反律师法规定拒绝给投诉人韦明耀办理转所手续。

投诉请求:1.被举报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2.被举报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时违规没有由律所统一收取律师费和差旅费,并且没有按收费金额向委托人出具税务发票;3.被举报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案件时,风险代理收费比例违法法律法规;4. 被举报人违规在法庭上发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的言论;5.被举报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规没有为举报人缴纳五险一金,且没有支付工资给举报人;6.被举报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规定拒绝给举报人韦明耀办理转所手续。

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怀英所(原恒旺所)、何龙海与黄远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答辩状》;

2.何龙海与胡东亮民间借贷案《民事答辩状》及证据提交清单;

3.龙训敏等26个当事人裁判文书第一页;

4.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案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执恢40号执行裁定书;

5.怀英所与韦明耀劳动争议案仲裁裁决书和西乡塘法院(2021)桂0107民初17731号民事判决书。

被投诉人申辩内容:

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的前身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成立至今时间很短,但是一直都按照规定规范管理、规范执业,统一收费、统一开票的。律师所没有授薪律师,律师所律师的五险一金都是从律师挣的钱里扣除的,因为韦明耀没有任何收入转入所里,所以律师所也没有钱帮他缴纳这些费用,目前律师所与韦明耀的劳动争议案还在二审审理中。

韦明耀没有按照律师所转所的规定和审批流程来办手续,没有做“三结清”,他还有专项治理期间律师所上报司法局的问题清单里的问题没有处理清楚,所以他是不能转所的。这是他自己的问题造成的,不是律师所不给他转,律师所只是要求他办理完相关的转所手续再进行转所。

被投诉人向本会提供以下材料:

1.诉讼案件收案用章审批表;2.诉讼委托代理合同;3.广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律师申请转所审批表;5.专职执律师入所、转所(除名)管理规定;6.用章登记表;7.胡东亮与怀英所主任何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7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1民终1356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8.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与韦明耀劳动争议案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5541号仲裁裁决书、(2021)桂0107民初17731号民事判决书;9.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与韦明耀劳动争议案《民事上诉状》及2022年5月11日缴纳的上诉用专用票据;10.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本会查明的事实:韦明耀于2012年9月至2019年3广西荔浦市人民法院司法执行岗位工作,并于2019年3月经荔浦市委组织部批准辞去公职。2017年3月7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韦明耀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2010年4月29 日,荔浦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林玉彪为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林玉彪于2010年4月至2017年3月任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玉彪与何龙海等人商量在南宁市筹建律师事务所。2020年3月2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在南宁市注册成立,住所地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0号裕丰·英伦18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MD0231965Y,合伙人为何龙海、莫洲、黄仁荣,负责人为何龙海。其中何龙海出资12万元,黄仁荣出资9万元(原荔浦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玉彪指示胡东亮律师将9万元汇入恒旺所筹备账户内),莫洲出资9万元。2020年8月23日,韦明耀加入到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该律师事务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但韦明耀一直在桂林区域。

因何龙海与林玉彪发生纷争,2020年10月6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搬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号科瑞·江韵二号楼2单元1302室。2021年6月份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2021年6月份,黄仁荣办理退伙和转所手续。

2020年9月6日,韦明耀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名义(乙方)与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未加盖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公章。代理合同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即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领法律文书;律师费用及支付,2000元,甲方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2020年9月12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公函》一份,内容:你院受理的上诉人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与被上诉人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荔浦县百利村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委托本所韦明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20年9月16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明耀,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9月16日,韦明耀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名义(乙方)与曾凡辉(甲方)签订一份《刑事案件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覃积磊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为辩护人,指派韦明耀律师为被告人覃积磊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2000元,该费用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同日,以委托人曾凡辉、受委托人韦明耀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均未加盖律师所公章。2020年9月23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0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覃积磊辩护人韦明耀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7月22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乙方)与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就以下执行事务聘请乙方执业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乙方根据前述业务要求指派何龙海等律师提供律师代理专业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确定本合同项下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按照执行标的的总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之30%收取等相关内容。2020年11月11日,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和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分别盖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内容:和安公司与桂林市公安局车辆检测中心合同纠纷生效判决【(2014)星民初字第987号】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现委托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何龙海、韦明耀律师作为代理人。2020年11月30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内容: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桂林市桂东机动车检测中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桂林市和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已委托本所何龙海、韦明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05执异92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明耀,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3月15日,韦明耀以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于2021年9月23日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被申请人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向申请人韦明耀一次性支付2020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15日劳动报酬陆万伍仟元整。2021年10月25日,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不服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支持了韦明耀主张,维持仲裁委裁决。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不服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7民初17731号民事判,于2022年5月9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2021年3月17日,胡东亮以何龙海借贷9万元(该款为林玉彪指示胡东亮律师作为黄仁荣律师出资成立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筹备资金)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2021年9月10日该院作出(2021)桂0107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胡东亮的全部诉讼请求。胡东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4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1民终1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5月份,黄远珍以广西恒旺律师事务所和何龙海为被告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2021)桂0103民初3870号】,案件审理及判决情况不详。

2020年7月起,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的规定,律师行业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上报南宁市司法局的“广西怀英  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中,违法违规执业方面存在两项问题,一是未设置专门的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不够规范 ,整改措施为设置收案登记表,在收案时进行登记;二是本所韦明耀律师涉嫌违反法官法、律师法关于禁止执业的规定在禁业期执业,整改措施为已约谈、训诫律师,要求其认识错误、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行为、违规执业行为。

2021年5月份,韦明耀律师向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章的就解除2020年9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及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有曾凡辉签字就解除2020年9月1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请求律师所为其在该两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上盖章,但被律师所拒,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本会认为:

1.关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违规收费、诽谤言论、阻碍转所等六项问题。

目前,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提供材料来看,该所的设立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投诉人韦明耀所称的违规收费、诽谤言论及阻碍其转所等违规行为。另外,关于投诉人韦明耀所讲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没有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且没有支付工资的问题,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中,本会无权处理。

2.关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存在疏于管理和放任、怂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

从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提供的材料来看,律所于2020年9月12日和11月30日为韦明耀律师分别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出具《公函》,于2020年11月11日就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执行案件为韦明耀律师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明知韦明耀是在禁业期间,且韦明耀代理委托人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并非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的情况,仍然帮韦明耀律师出具《公函》,以致韦明耀违法为委托人出庭代理,有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3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为证。

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安达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执异案件中,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为韦明耀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公函》,以致韦明耀律师违法作为申请人桂林市和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记载于(2020)桂0305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

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为韦明耀在禁业期内向法院出具《公函》和《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但涉及到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有关的诉讼案件和被投诉事宜均与林玉彪等人员有关,律所主观恶意不大,且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训诫的纪律处分,并向广西怀英律师事务所制发《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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