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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律师协会关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廖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日期:2023-12-28     阅读:4,899次

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3〕第5

投诉人:余长含,男,壮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邕宁区百济镇屯王村屯王坡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706191236。

被投诉人:廖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证号:14501199610900307 。

2021年8月19日,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涉嫌违规兼职行为由向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投诉,2021年9月 22日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将本案转办至本会,本会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调查。被投诉人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2年9月5日,本会作出了对被投诉人的拟处分决定。2023年4月12日本会向被投诉人告知了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3年4月20日被投诉人廖明向我会提交听证申请书。2023年8月3日本会召开听证,听证申请人(被投诉人)廖明无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余长含诉称

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威帝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4日判决廖明为法定代表人的威帝公司退还其履约保证金28196元和水电押金500元,但该公司和廖明从法院判决之日起从不主动和本人或良庆法院商谈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打电话联系该公司和廖明,最终法院电话被拉黑,后面法院和本人按其身份证地址和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寻找其人也是没有找到,2019年1月4日和2020年11月26日分别通过悬赏公告方式寻找当事人廖明,但至今均无任何消息。作为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廖明,经过南宁市司法局网上查询到其东博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在青秀区金浦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111室,经本人多次到该地址查找,也均无发现该律师所和其本人。

廖明作为执业律师,在执业期间还参与实体经济经营管理作为一个普通市民都明白遵纪守法,积极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道理,完全有理由怀疑廖明利用其自身法律知识来对抗生效判决书,恶意转移财产,作为律师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其知法犯法,对整个社会法制和诚信建设体系影响可想而知。另外,东博所注册地查不到办公迹象,是否违反经营异常的规定?恳请律师工作科为民做主,查明事实真相,协助法院督促廖明履行法院判决。

投诉人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以下材料:1.投诉人余长含、廖明的身份证复印件;2.良庆法院执行悬赏公告;3.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被投诉人廖明

本人廖明收到投诉人余长含的投诉,认为该投诉不符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投诉不真实的情行。理由如下:

1.本人与余长含不存在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规定的八种情行。所以,余长含的投诉属于乱投诉;

2.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才属于律师协会处罚的对象,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个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无规定即可行;

3.依据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所以,依据该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诉人余长含与法院的个别办案人员存在办人情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投诉人余长含的投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提出上述答辩。

本会调查组查明的情况:

投诉人余长含因与被投诉人廖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4日作出(2017)桂0108民初2226号民事判书,判决该公司退还投诉人履约保证金28196元和水电押金500元,但该公司和廖明至今未履行良庆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义务,

投诉人于2019年1月4日和2020年11月26日分别通过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方式寻找当事廖明,但至今均无任何消息。遂后投诉人向南宁市司法局投诉,南宁市司法局将案件转至本协会处理。

2021年12月21日,调查员经走访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登记地址:青秀区金浦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B座1111室),该地址门外确无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招牌字,事务所室内也未在明显的地方张贴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信息栏。

经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和调查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上查询的结果显示被投诉人截止至今2023817日仍担任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和执行董事职务。

另外查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9日上报南宁市司法局的专项治理问题清单中填报违法违规执业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2021年7月16日,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提交的《问题清单》及《承诺书》和被投诉人廖明提交的《承诺书》,均承诺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再查明,2022年5月23日,广西壮大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廖明违规收费、不正当竞争一案,给予廖明律师以通报批评的行业处分,给予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以警告的行业处分。

再查明,20233月9日,本会对李金兰投诉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廖明律师代理不尽职一案,给予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廖明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投诉人实名举报信及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投诉人廖明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裁判文书资料及悬赏公告;4.被投诉人提供的《对余长含投诉的答辩书》;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资料;6.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7.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问题清单》及《承诺书》;8.被投诉人廖明的《承诺书》;9.南宁市司法局关于在南宁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10.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收尾工作的通知;11.《处分决定书》两份。

本会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被投诉人廖明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被投诉人廖明在从事专职律师期间,分别担任了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下发的《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收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明确划定3月20日为整改时限”的期限内仍未进行违规兼职整改工作。

关于被投诉人廖明认为,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只有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才属于律师协会处罚的对象,本案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个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无规定即可行。被投诉人廖明该答辩意见违反《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调查员认为被投诉人廖明从事专职律师期间担任广西威帝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的行为,已构成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的行为。

另外,被投诉人廖明已多次被投诉且已被行业处分,本案中对自己从事专职律师违规兼职的行为不予认可和整改,依法应对其从重处分。

(二)关于投诉人请求协助法院督促廖明履行法院判决的问题。

投诉人该项请求属于民事诉请,且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会不予受理。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之规定,本会决定:(一)对被投诉人廖明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处分并同时建议南宁市司法局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对被投诉人廖明和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发出规范执业建议书。

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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