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行政审批初审材料的份数按照市区律师事务所一式三份,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四份提交。初审无需交回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需要进行名称检索,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携带律师执业证、身份证、《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表》(一式两份),变更名称的律所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表》(一式两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办理。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发出检索结果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3.行政审批初审业务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一楼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业务窗口,联系电话:3860025。
南宁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