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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先衡律师事务所 | ## 某某口服液网络窜货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先衡    日期:2026-07-10     阅读:15次


 

一、案例背景:头部药企遭遇全网窜货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广西医药行业的头部企业,其核心产品***口服液”是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为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药物研究所建立了严格的线下渠道销售体系: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书》明确约定——“只允许线下销售,严禁在任何线上平台销售”。同时,产品外包装上亦明确标注“本品未在互联网上销售,谨防假冒”的警示字样。

2025年4月,药物研究所发现石狮市XXX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淘**”“美*”“拼**”“京*”等全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远低于官方指导零售价的价格大量销售“百岁春牌黄何口服液”,销售量合计超过1200+盒。

发现侵权后,药物研究所多次向被告发送《严正申明》和《通知》,要求立即停止线上销售、下架侵权产品。

二、被告的三大抗辩观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

**抗辩一:“从正规渠道进货,有权任意处分”**

被告辩称,其系依法成立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正规渠道从案外人湖南XX医药有限公司购买案涉药品后进行销售。被告主张,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产品具有任意处分的权利,包括转卖等行为不会侵犯生产者的知识产权。

**抗辩二:“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权约束我方”**

被告辩称,其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被告。“原告禁止被告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抗辩三:“原告行为构成纵向垄断”**

被告辩称,原告在销售合同中限制经销商只能线下销售、严禁线上销售的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纵向垄断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还主张,原告的诉讼系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差旅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合计1万元。

三、本所律师团队的观点与核心工作

本案系广西医药行业首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成功规制药品网络窜货的典型案例。本所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围绕“正品销售但不正当竞争”这一新型法律问题,构建了完整的诉讼策略。

(一)精准选择诉讼路径:避开“权利用尽”陷阱

被告销售的是正品,若以商标侵权或专利侵权起诉,被告的“权利用尽”抗辩将极为有力,胜诉难度极大。我们经过深入研判,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请求权基础,将诉讼重心从“被告卖了什么”转向“被告怎么卖的”——重点论证被告进行网络终端销售的低价倾销、扰乱价格体系、混淆授权关系等行为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绕开了“权利用尽”的法定抗辩壁垒。

(二)跨平台全链条取证:四大平台、超1200盒销售记录

被告在淘**、美*、拼**、京*四大平台同时销售,取证范围广、工作量大。我们团队逐一完成了各平台的页面公证、销售数据截取、价格比对等工作,精确核算出被告销售数量(淘*300余盒、美*100余盒、拼**468盒、京*400余盒)及获利金额,为法院支持1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三)构建“注意义务”论证体系

陈君律师团队从三个层面构建了被告负有注意义务的完整论证:

1. **合同层面**:原告与各区域经销商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仅限线下销售”,被告作为药品经营者,应知晓该行业惯例;

2. **产品层面**:案涉药品外包装明确标注“本品未在互联网上销售,谨防假冒”,该警示对全流通市场具有公示效力;

3. **通知层面**:原告先后多次发送《严正申明》和《通知》,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仍持续销售近五个月,主观恶意明显。

四、法院核心观点:违规网售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正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具有标杆意义的认定:

首先,关于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药品系正品,销售时未对药品外包装进行改变,也未存在假冒伪劣的情形,故确认被告未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害。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明确指出:“药品本属于特殊管控商品,线上售药需对应网络药品经营资质及厂商统一渠道管控具备合理公共卫生、质量溯源的目的。被告将案涉药品挂在各大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未有得到原告的授权许可,严重违反该药品禁止网上销售的注意义务,且售价显著低于官方指导零售价,有着低价倾销的恶意,扰乱了该药品价格体系,有损原告长期经营的利益。其在接到原告多次的申明和下架通知后,明知违规仍持续网售,却冠以‘药房直营’的字样,有可能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授权关系,造成认知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关于纵向垄断的抗辩——未予支持。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纵向垄断和滥用诉权的主张。

五、判决结果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5)桂0107民初1****号判决:

(一)被告立即停止在“美*”“淘**”“京*”“拼**”等各大电商平台销售该药品,并删除、下架该商品链接。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四)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六、本案的标杆意义:为药企渠道管控开辟新路径

本案是广西医药行业首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成功规制药品网络线上窜货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行业指导意义:

1. 突破“权利用尽”抗辩的局限。被告销售正品不构成商标或专利侵权,但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有效规制了破坏渠道管控的窜货行为,为药企维护渠道体系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

2. 确认了药品渠道管控的正当性。法院明确指出药品作为特殊管控商品,厂商统一渠道管控(包括对线上销售的限制)具有合理公共卫生和质量溯源目的,这为药企维护渠道体系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3. 震慑低价倾销和扰乱价格体系行为。法院认定被告以显著低于指导价的价格销售、在接到多次通知后仍持续网售的行为具有“低价倾销的恶意”和“明知违规仍持续”的主观过错,对类似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司法震慑。

4. 多平台全渠道维权的成功范本。本案涉及淘**、美*、拼**、京*四大平台,取证难度大、侵权范围广,法院全部支持了下架请求,为药企应对全网窜货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