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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6年9月21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公告

日期:2016-09-30     阅读:2,539次


姚慧10名同志实习期满考核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2016.9.21)

实习律师姚慧,实习证号为20021501110002,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在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姚慧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姚慧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王艳学,男,实习证号为20021506110040,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在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王艳学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王艳学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崔耀丹,实习证号为20021501210001,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在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崔耀丹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崔耀丹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覃玉婵,实习证号为20021507210047,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在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覃玉婵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覃玉婵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惠霞,实习证号为20021508210057,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在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周惠霞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惠霞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李灵俐,实习证号为20021508210063,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李灵俐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李灵俐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韦娇,实习证号为20021408210054,自2014年8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在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韦娇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韦娇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周靖,实习证号为20021508110061,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周靖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周靖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曾祥伟,实习证号为20021507110049,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在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曾祥伟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曾祥伟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实习律师梁鹏鸥,实习证号为20021508210062,自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在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所实习,实习期满一年。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同志在实习期间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对梁鹏鸥实习期间的表现评定为合格,并将梁鹏鸥实习期满的有关鉴定材料提交给南宁市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21日进行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拟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评定为“合格”。现将南宁市律师协会对上述10名实习人员的考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2016930日起至2016108日止。

在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需属实名)向南宁市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反映。举报电话:2410910、5865220。

 

 

                                 2016年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