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附件1)规定,因年龄原因、伤病住院治疗、生育以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同意的,可酌情减少当年的继续教育课时要求或免于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请各所根据实际情况,于2018年4月6日前将本所课时减免申请表(需加盖律所公章)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702室(济南路23号)。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 课时减免申请表
3. 课时减免申请材料清单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8年3月30日
( 联系人:韦莹莹 联系电话:24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