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第七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通讯表决通过,2015年9月21日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通讯表决修订,2020年4月10日第九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满一年后至《实习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参加考核。
第三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广西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实习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组织实施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各市律师协会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满一年后至《实习证》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考核申请书;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报告;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不少于500字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广西律师协会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六)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七)《实习证》复印件;
(八)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者实习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律师协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等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件由实习人员参加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按以下分类整理。
(一)刑事诉讼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
4.阅卷笔录或阅卷目录;
5.会见被告人笔录;
6.起诉书或上诉书或抗诉书;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 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类(含仲裁代理)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起诉状或上诉状或答辩状;
5.主要证据及证据目录;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代理意见;
8.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9.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0.办案小结。
(三)行政代理类
1.接案笔录;
2.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3.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证;
4.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起诉状或行政答辩状或行政上诉状;
6.已开庭审理的证明材料,如传票、出庭证、出庭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
7.若是行政复议案件,需附上行政复议申请书、告知书或处罚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材料回执单、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听证决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
8.证据目录;
9.实习人员庭审摘录;
10.裁判文书等结案法律文书;
11.办案小结。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类
1.接案笔录;
2.法律顾问合同;
3.单项法律事务委托书或委托人工作联系函;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的其他法律文书;
6.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证明;
7.工作小结。
实务训练证明材料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提交的实务训练材料,要求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含本数)。实习指导律师亲自指导实习人员办理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少于5件(含本数)。所内其他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办理实务训练项目的,该律师应当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系列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一方主体相同,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争议焦点的,不得重复提供。同一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下的案件,只能算做一个案件。未办结的实务训练项目不得作为实习材料提供。经审查不合格的材料不得重新作为考核材料提供。
案件为非指导律师具体承办的,除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外,还应提交承办的非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从相关部门离职或退休未满两年依法不能代理诉讼案件的人员申请面试考核提交的材料可以全部是非诉讼实务训练项目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核对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项目工作文书,并由核对人签字加盖核对章或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后,经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不安排面试考核。
(四)审查中发现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或实习人员在实习活动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应认定为书面材料审查不合格,同时提请考核委员会对其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并按照实习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在举行面试考核5日前发布包括面试人员名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内容的面试考核通知。
第十六条 面试名单公布后,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考核的,应提前3日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其面试考核顺延至下一期。再次通知面试考核仍不能按时参加的,年内不再安排。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安排面试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面试考核小组设组长1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为近亲属;
(二)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工作;
(三)与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
第十九条 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核纪律:
(一)在面试考核正式开始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的地点等候考核。
(二)注意考核仪表,着装应保持干净、整洁、庄重;
(三)保持考核会场安静。通讯工具应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面试考核过程不得接打电话;
(四)回答问题简洁、清晰、准确,不得争执、吵闹;
(五)不得泄露考核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不得贿赂、宴请考核人员;
(七)不得有其他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原则上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实习表现各占25分。考核合格总分为60分以上,且每项考核得分均不低于15分,则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面试考核不合格:
(一)有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在实习考核中提交虚假考核材料的;
(三)实习期间严重违反实习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核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考核开始前应当核实面试人员身份,向面试人员告知考核小组成员组成情况,询问面试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考核组发现考核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另行安排面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并向实习人员明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三)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考核小组成员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现实表现,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无记名评分。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组长应当场召集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成绩,形成最终面试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成员均应在最终考核结果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或录像,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
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负责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签领。
第三十一条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登记表》签发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西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广西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决定送达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播放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广西律师协会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