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行业党委各党支部:
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司党〔2019〕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行业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助推“星级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司党〔2019〕38号)及《中共南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行业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助推“星级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律党发〔2019〕3号)要求,南宁市律师行业党委决定近期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和“星级化”创建现场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方式
核验方式将采取现场核验和书面核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南宁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及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若干核验工作组分赴部分支部开展现场核验,对其他党组织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核验。
核验分组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二、核验时间
现场核验将于9月15日—20日期间完成,书面核验于9月15日—9月30日前完成。
三、核验内容
按照要求,核验工作将对照《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星级评分标准》,分别对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自评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核验准备工作。各党组织请于9月15日上午下班前将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和“星级化”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自评表》(附件1)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星级自评表》(附件2)三份材料电子版发送至nnlxdw@126.com,上述三份书面材料及其相关证明材料于核验组到达后提交。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认真整理好评分表中相应内容的证明材料备核验组现场查看。
(二)紧扣标准扎实开展核验工作。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司党〔2019〕1号)和(桂司党〔2019〕3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具体要求,核验组在各地将采取实地走访、与党员律师代表访谈、查阅党建工作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严格对照《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和《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星级评分标准》,对党组织党建规范化建设和“星级化”创建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三)及时做好工作分析和总结。核验结束后,各核验组要就核验的具体情况、问题、对策建议形成核验报告及时提交南宁市律师行业党委汇总报广西律师行业党委。广西律师行业党委在各核验组报告基础上形成全区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和“星级化”创建工作总结,上报司法部、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和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两新工委,并将核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后进律师行业党组织进行整改。
附件
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自评表》
2.《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星级自评表》
3.中共南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律师行业开展党建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助推“星级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律党发〔2019〕3号)
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党建规范化建设和“星级化”创建核验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
2019年9月12日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自评表
附件l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要求 |
自查自评分值 |
(一)政治建设30分 |
1 |
坚定政治信仰 |
9 |
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头脑,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信念信心,坚决站稳政治立场,全面贯彻实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
|
2 |
坚持政治领导 |
9 |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律师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
|
|
3 |
执行政治路线 |
6 |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团结组织党员律师和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
|
|
4 |
增强政治功能 |
6 |
切实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强化政治引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监督全体从业人员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听党话、跟党走,自觉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正确方向。 |
|
|
(二)组织设置14分 |
5 |
党组织设立 |
4 |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超过50名的,应当成立总支部;正式党员超过100名的,应当成立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达不到相关要求,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或者基层委员会。 |
|
6 |
分所党组织 |
1 |
具备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所应当设立党组织,接受当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和总所党组织的工作指导。 |
|
|
7 |
党小组 |
2 |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提倡按照业务部门、专业团队、服务对象等设立党小组。 |
|
|
8 |
支部委员会 |
3 |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设l名副书记。 |
|
|
9 |
党务工作者 |
1 |
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设立专职党务工作者,正式党员数量超100名的应当配备l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
|
|
10 |
按期 换届 |
3 |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总支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
|
|
(三)工作机制19分 |
11 |
党建 入章程 |
4 |
完成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改工作,写入党建工作相关内容,明确党组织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任务等。 |
|
12 |
党组织作用 |
4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党组织在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事务所发展 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 |
|
|
13 |
交叉 任职 |
4 |
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同时兼任党组织负责人;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由本所高级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负责人。 |
|
|
14 |
会间 通报 |
3 |
建立党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层重大问题会商、重要情况通报、重要会议列席制度。党组织负责人不是合伙人的,合伙人会议主动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参加或者列席决策管理层会议。 |
|
|
15 |
党务 公开 |
2 |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及时公布党内信息,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接受党员律师和群众监督,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 |
|
|
16 |
经费 保障 |
2 |
建立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将党建费用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费用列支,经费使用透明合理。 |
|
|
(四)组织生活22分 |
17 |
三会 一课 |
5 |
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l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l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l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
|
18 |
组织 生活 |
3 |
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会议情况应当报上级党组织。 |
|
|
19 |
民主评议党员 |
2 |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开展l次,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评议。民主评议情况应当作为评定律师考核结果的依据。 |
|
|
20 |
谈心 谈话 |
1 |
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
|
|
21 |
主题 党日 |
2 |
每个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
|
|
22 |
党员群系群众 |
3 |
每名党员律师团结和联系3—5名非党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联络小组,共同开展活动。 |
|
|
23 |
党建活动场所 |
3 |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资料” 的标准建设党建活动室,可以与会议室、图书室等共用场所。不具备单独建设党建活动室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利用当地区域性、综合性、开放性党群活动中心开展活动。 |
|
|
24 |
创新活动形式 |
3 |
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创新活动形式,把党组织活动融入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中,大力推行“智慧党建”模式。 |
|
|
(五)党员管理15分 |
25 |
党员发展培养 |
3 |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在骨干律师、青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决策层中发展党员,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和合伙人。 |
|
26 |
组织关系接转 |
2 |
及时督促、帮助党员律师按照执业关系接转组织关系,党员律师新申请执业或者转所时,必须同步申请接转党组织关系,确保将党员律师纳入本所党组织管理。 |
|
|
27 |
思想政治工作 |
3 |
深入了解律师思想状况和实际需求,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积极 为律师排忧解难,帮助维护正当权益。 |
|
|
28 |
党员管理监督 |
3 |
定期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党员履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和宪法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于所属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
|
|
29 |
党费收缴管理 |
2 |
全体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有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党费使用和管理规范透明有序。 |
|
|
30 |
档案管理 |
2 |
建立党员名册,党支部记录本填写完整,发展党员、支部活动等基本台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按年度做好党建工作图文资料收集 整理工作。 |
|
|
总计100分 |
|
|
|||
附加 分项 |
1 |
表彰 奖励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或者律师党员受到县级以上党委表彰,获得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根据表彰类别酌情加2—8分)。 |
|
2 |
宣传 推广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推出党建工作创新举措,相关工作经验被司法行政机关总结推广,或者被中央和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刊播报道(根据经验推广范围和宣传报道层级酌情加2—8分)。 |
|
|
3 |
服务 大局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带领广大律师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为民,在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充分肯定 或者相关领导批示(根据批示肯定的层级酌情加l—8分)。 |
|
|
4 |
处罚 处分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根据处罚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 |
|
|
5 |
违纪 问题 |
-8 |
年内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出现违纪问题,或者所属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根据党纪处分类型酌情扣1—8分,不与行政处罚、行业处分重复计算)。 |
|
|
6 |
不良 影响 |
-8 |
年内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前述事项以外的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律师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事件影响酌情扣分)。 |
|
|
说明: 1.本标准中基本项目共5类30小项,附加项目共6小项,主要适用于单独设立的党组织,对联合党支部进行考评时可以比照本标准适当降低要求。 2.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进行考评时,应在分值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被考评党组织不适用上述标准中某一项情形时(如未设立分所),该项可以默认得满分。 |
|
附件 2
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星级自评表
项目及分值 |
评分要点 |
评分办法 |
自查自评分值 |
政治建设 (15 分) |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2)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3)树立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情况; (4)落实“两个维护”情况;(5)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情况;(6)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情况。 |
(1)未按要求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扣2—5 分;(2)不及时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扣 1—3 分;(3)不按规定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扣 2—3 分;(4)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扣 1—3 分;(5) 党员发布或传播不当言论、错误观点造成负面影响扣 1—5 分。 |
|
班子建设 (15 分) |
(1)党组织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2)党组织书记履行岗位职责情况;(3)凝聚服务党员群众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情况;(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和抓党建促发展情况;(5)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情况。 |
(1)党组织缺乏组织力、领导班子不得力扣 1—3 分;(2)党组织记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扣 1—3 分;(3)党组织没有年度工作计划扣 2 分;(4)党组织书记不按规定 参加培训扣 1—2 分;(5)“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一肩挑”落实不到位扣 1—2 分;(6)落实上级工作部署不到位扣 1—3 分。 |
|
队伍建设 (15 分) |
(1)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2)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情况;(3)流动党员和兼职律师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情况;(4)党员信息采集情况;(5) 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情况。 |
(1)没有制定发展党员计划、没有培养入党积极分子、连续三年没有发展党员扣 1—3 分;(2)发展党员工作不规范扣 1—3 分;(3)流动党员和兼职律师党员不纳入党组织管理扣 1—3 分;(4)不按规定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扣 1—3 分;(5)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扣 1—2 分;(6)党员信息采集不及时不规范扣 1—3 分。 |
|
活动开展 (15 分) |
(1)“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2)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情况;(3)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情况;(4)落实党务公开情况。 |
(1)“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制度落实不好扣 1—5 分;(2)连续半年不开展党组织活动扣 2—3 分;(3)不组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扣 2 分;(4)不积极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扣 1—3 分;(5)党组织活动走过场形式化、没有实质内容扣 1—3 分。 |
|
作用发挥 (15 分) |
(1)组织带领党员群众立足岗位创先争优情况;(2)推动律师事务所经营和创新发展情况;(3)引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情况;(4)建设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 (5)党建带群建情况。 |
(1)党建工作与律所经营结合不紧、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不明显扣1—3 分;(2)律所出现严重劳资纠纷扣 2—5 分;(3)律所违法经营受 到行政处罚扣 2—5 分;(4)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建未建扣 1—2 分。 |
|
基础保障 (10 分) |
(1)活动场所建设及设施配备情况;(2)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落实情况;(3)工作力量配备情况;(4)党建工作基础台账、档案资料情况。 |
(1)没有活动场所、场所建设不规范扣 1—3 分;(2)不落实工作经费和活动经费扣 2 分;(3)没有安排人员从事党建工作扣 1—3 分;4) 基础台账和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扣 1—2 分。 |
|
群众反映 (10 分) |
(1)党组织和党员组织书记在职工队伍中的威信;(2)党员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3)律所在社会上的形象。 |
(1)班子成员和党员受到职工群众投诉反映较多扣 1—5 分;(2)律所在社会上的形象较差扣 2—8 分。 |
|
加分项目 (10 分) |
表彰类:获得司法部表彰加 5 分;获得自治区司法厅表彰加 3 分。此类加分累计最高 5 分。信息类:获得中央媒体、自治区媒体正面专题报道分别加 2 分、1 分,获得全国性信息刊物、全区性信息刊物专题推介分别加 1 分、0.5 分。此类加分累计最高 2 分。其他类:作为全国、全区有关工作会议的现场参观点或典型发言分别加 2 分、1 分;党组织和党员在关键时刻发挥突出作用视情加 1—2 分;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视情加 1—2 分。此项加分累计最高 3 分。 |
|
注:评分按总分 100 分逐项扣分,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加分项同一项目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