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8-16     阅读:3,539次

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2019年度全市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律职办20191)、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 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在南宁市内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与所在执业机构已建立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专职律师。在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编制身份(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可申报。

(二)201911日至12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812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四)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证明材料。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五)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南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六)评审条件

1.政治要求。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有两次上述行为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违法违纪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期内的不得申报。

3.学历、学术水平、任职期限与技术业务能力等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

、申报途径及材料要求

)申报途径。

1.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主管司法局申报按照个人->律师事务所->主管局->市律师系列职改办的流程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性质,应按照编制管理关系确定,不得以兼职或协会成员等相关人员身份申报,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3.律师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否则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申报条件以申报专业所对应的评审条件为准。如缺少注明“一票否决”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1.申报人要对照国家、自治区相应的职称政策和评审资格,在申报系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报人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因申报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者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2019930日,其后取得的 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学历材料要求(一票否决)。

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对学信网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4.现专业技术资格材料(一票否决)。

申报人在申报前先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服务->职称服务”完成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登记注册。申报时在完成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链接”可在“现专业技术资格”栏目自动生成电子证书提示。如在申报系统中无法在线查询到现有职称证书的申报人员,需提供现有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

5.社保材料(一票否决)。

申报人申报时在完成个人基本信息录入后,点击“数据链接”可在“个人社保”栏目自动生成社保缴费证明提示。如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社保缴纳情况,申报人需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扫描件,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材料。

6.继续教育材料要求(一票否决)。

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人社部门规定的2019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由评审系统通过网络共享识别,申报人可点击“数据链接”,在“继续教育情况”栏目自动生成考试合格证明提示。如发现申报系统无法自动识别其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需将考试合格证下载上传到模板中的指定位置。

7. 论文著作情况(一票否决)。

取得现有职称后,论文著作应符合律师系列相关评审文件要求。公开发行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zongshu/magazine.shtml)进行查询。申报人需把查询结果截图和相关刊物内容扫描上传到《论文著作电子档案》模板中的指定位置。

8.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 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精神,对申报人的外语和计 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9.主要经历情况。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学习经历从大中专院校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任职务或职称。

10.业绩成果材料。

工作业绩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11.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申报人需提供上年度称职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表。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律师系列评委会同意破格申报的文件及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相关关联材料无法查询,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三)其他。

除另有规定外,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及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试行)》(桂职办〔201735 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05122号)执行。

、申报流程及推荐要求

一)单位注册。

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要指定系统操作员(不超过2名)负责职称申报工作,并填写上传《关于指定“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系统操作员的声明》。操作员登录“南宁市职称业务系统”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并按系统提示填报相关单位信息。

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单位注册。

(二)个人注册与申报。

申报人登录“广西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个人办事->人才服务->职称业务申报”完成个人注册和个人材料申报。

(三)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单位将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推荐上报,或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该单位列入失信档案。

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进行审议,作出客观公正的总体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单位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信息等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

4.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 律师系列中初级评委会设在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采用“接一个、审一个、上报一个”的方式将审查无错漏的材料报市职改办。

2. 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3. 在律师系列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律师系列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市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20198-9月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材料申报和单位审核阶段。

2.10月为职改办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11月开展律师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进行公示。

4.12月,市职改办集中审核,公布评审结果及制发证书。

二)评审组织要求。

1.落实集体评议制度。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律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2.律师系列职改办结合本地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

3.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律师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三)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对社会进行公示(结果公告在南宁市司法局及南宁市律师协会网站),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市职改办负责对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审核确认后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纪律要求

坚决打击职称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申报人有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业绩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及各级审核、 评审把关不严,出现严重失误的,或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市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相应职改办调查处理。

六、 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申报人应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rsj.nanning.gov.cn ,按要求注册登录系统,填报相应信息,相应材料原件备查。

(二)根据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收费标准为:中级230/人次,初级150/人次,申报人应登录申报系统或留意手机短信,了解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审核的,可按系统提示网上缴纳评审费。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南宁市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职称业务咨询电话:33891123860012

系统技术联系电话:5666248

附件:1.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2019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律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20198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