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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南宁市律师协会转发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3-02     阅读:7,828次

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现将《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桂律协〔2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费纳工作。请各执业机构准确、真实填写《执业机构交纳2019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附件4),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连同电子版)及银行汇款凭单扫描件发送至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邮箱nnlx0771@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附件:1.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员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3.广西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县名单

4.执业机构交纳2019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2032日

(联系人:赖秋荣梁力丹,联系电话:18077126648。 



附件1: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会员

会费交纳工作的通知

桂律协〔20207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统一收取2019年度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和执业律师的个人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费交纳年度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会费标准

(一)区直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20000元,区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500元。

(二)住所地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300元。

(三)住所地在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贵港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

(四)住所地在各县(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执业律师每人个人会费700元。

(五)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8000元,公司律师每人个人会费1000元。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每家团体会费1500元,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六)预备会员每人个人会费700元。

预备会员在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时交纳,整个实习期为一个会费年度。

三、会费交纳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统一将本执业机构的团体会费和在本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个人会费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无执业机构的公司律师自行将个人会费汇入广西律师协会账户,广西律师协会不接受现金交款。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银行汇款凭单上务必注明执业机构名称或公司律师个人姓名。

四、会费减免扶持措施

(一)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律师执业证颁发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减免个人会费。

终止执业后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以及公职、公司律师转为社会律师的,不属于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范畴,不参照本条标准减免个人会费。

(二)为扶持青年律师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扶持青年律师发展的指导意见》(律发通﹝2018﹞51号文) “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所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青年律师,应当减免其初始执业前三年个人会费”的规定,对广西53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县(附件2)所辖律师执业机构的青年律师,即律师执业证颁发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且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免交个人会费。

五、会费计算办法

(一)广西区内跨市转出(或转入)执业机构的律师,按转出(或转入)的执业机构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分段计费的方法计算交纳会费。转出住所地的律师,按月计算转出执业机构应交纳的会费,并在该执业机构结清转出前的会费。(转出前在该执业机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转入住所地的律师,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计算转入所应交纳的会费,并在转入所交纳相应数额的会费(转入后在该执业机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在同一律师协会所辖律师执业机构转出和转入的律师,不参照本条方法计算交纳会费,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在转入的执业机构交纳全年会费。

(二)调出(或调入)广西区内执业的律师,按调出前(或调入后)在广西区内执业的时间,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计算交纳个人会费。调出前(或调入后)执业的最后(或最初)一个月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交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公职、公司律师转为社会执业律师的,按变更执业机构类型前(或变更后)的执业时间,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分段计算交纳个人会费。变更前(或变更后)执业的最后(或最初)一个月的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不计算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终止执业的律师,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交纳终止执业前个人会费。终止执业的当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交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终止执业后重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按其住所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交纳重新执业后的个人会费,重新执业的当月,执业时间不足15天的免交纳当月会费,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一年一度的会费交纳工作,督促所辖执业机构和律师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各执业机构交纳会费后,需填写《执业机构交纳2019年度会费审核情况表》(附件3),请务必准确填写用于接收电子票据信息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于2020年3月31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连同电子版)及银行汇款凭单扫描件报送所属市级律师协会。区直各执业机构直接报送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三)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对本辖区执业机构、律师应交纳的会费数额进行初审、确认,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市级律师协会辖区内交纳2019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各执业机构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至广西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确认本市会员会费交纳总额(附件4),由广西律师协会先扣除该市应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的会费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预备会员个人会费后,按照余额的55%返还该市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将按照先报送先返还的原则进行会费返还工作。

(四)广西律师协会收到各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确认的会费情况汇总表(附件4)的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后,统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相关票据短信息将会发送至填报的指定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各执业机构请按照收到的信息内容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网址:http://pj.czt.gxzf.gov.cn:18002/billcheck),自行下载或打印电子票据。广西律师协会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联系人:黄宇莹、李静,电话:0771-5870185,电子邮箱:gxlsxhcws@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