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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法律较量 —广西鸿州(南宁)律师事务所办结一起社交平台匿名侵权案件

作者:林颖西、梁干    日期:2024-12-18     阅读:237次

【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和乙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甲乙二人发现微博平台上有人通过冒用乙某名字、盗用甲乙儿子头像的方式,冒充乙某身份,使用微博昵称为“XX莹”的账号(以下简称“账号一”)发布了多条侮辱甲某和乙某人格名誉、挑拨甲乙夫妻关系为内容的微博帖子。与此同时,一个微博昵称为“XX猪”的账号(以下简称“账号二”)在这些帖子下评论,捏造乙某出轨、私生活混乱、乙某儿子系出轨所生等内容,诋毁甲某和乙某。上述微博在甲乙二人的亲戚朋友中广泛流传,亲朋好友对甲乙二人非议不断,给甲乙二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乙某甚至因此罹患了焦虑症、抑郁症。

无奈之下,甲某和乙某只能向律师求助。代理人迅速收集侵权证据并准备起诉材料,于2023年1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甲某和乙某委托案件之初,代理人发现侵权行为人对甲某和乙某的个人信息和家庭生活十分了解,基本可以确认系甲某和乙某的熟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仅从微博昵称等简单信息无法具体锁定准确的侵权行为人。为防侵权证据灭失,代理人指导甲某和乙某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证据,同时代理人也通过电子存证自行收集了大量相关证据,为之后的顺利起诉奠定了基础。

2023年12月,代理人先以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代理人立刻向法院申请调取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下的账户信息,查询到了账号一及账号二的注册信息及登录信息。获取上述信息后,代理人再次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注册手机号在通信公司登记的实名信息,最终成功锁定侵权行为人丙某。

本案中,为销毁证据、逃避责任,丙某不仅使用同事丁某的手机号注册账号二,而且将注册账号一的手机号码停机、注销,事发后还删除了帖子。然而代理人通过对比注册时间、电话、身份证以及登录手机等,主张账号一、账号二确系由丙某注册并使用。尽管庭审中丙某辩称手机号码已注销,但由于注册微博账号的手机号码被注销并不影响微博账号的登录使用,故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主张,最终认定丙某为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账号一、账号二的实际使用人。

【判决结果】

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及时收集证据、积极追踪侵权行为人身份信息,最终收获了胜诉判决,帮助甲乙夫妇恢复了名誉。法院判决丙某通过微博置顶方式公开道歉,并赔偿甲乙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务中,由于网络平台虚拟性、隐蔽性高,侵权人往往借助多个网络账号隐藏自己,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取证、确定被告的难度。因此代理人在办理网络言论侵权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及时取证。为防止侵权行为人删除帖子,代理人可以第一时间自行或指导受害人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留证据,并确保截图或录屏中包含发布者的uid号、用户名、帖子内容、发布时间以及任何可能涉及侵权的回复或评论,如果时间允许,最好能尽快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公证。这些信息都有助于追踪侵权人的身份和证明其侵权的事实。

2、先以网络平台为被告立案。在不能确认侵权行为人具体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可先以网络平台为被告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后要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调取网络平台管理的账号实名注册信息,如果仍不能获取具体的实名信息,则需要通过通信公司调取相应的实名信息。调取到相应信息后,律师还应交叉比对,进一步完善证据链,锁定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3、将实际侵权行为人列为共同被告。代理人在获得实际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侵权行为人的相关侵权事实。

4、厘清平台责任、倒逼平台履职。如果网络平台对侵权结果的扩大有因果关系,例如平台未能及时删除侵权内容、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等,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和建议】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也要维护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们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这有利于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

为了治理网络暴力信息,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网信办审议通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并于2024年8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的信息,属于必须严正治理的网络暴力信息。同时,该规定还对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网信部门的监督和保护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基石,而司法机关、公安机关、通信公司、网信部门、律师等的通力合作,则构筑了打击网络暴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张“法网”。一旦发布网络暴力信息,不论侵权行为人如何自作聪明,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也难逃“法网”,相关部门完全有能力调取到其身份信息,促使其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法律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受害者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正在进一步下降,鼓励受害者勇于与网络暴力作斗争,积极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