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落实广西律师协会《关于统一全区提交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实习人员律师资格审核表报送程序及公示时间的通知》要求,为了规范我市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实习人员律师指导资格申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
1.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已通过上一年度检查考核;
2.具有三名以上(含三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习指导律师;
3.具备提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4.能够为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提供参与十件以上(含十件)诉讼和非诉讼法律实务训练;
5.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6.未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已届满三年;
7.未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或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已届满一年;
8.未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二)执业律师申请条件
1.具有五年(含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且已参加上一年度执业考核并被评定为合格;
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实习指导能力;
3.具有较强的职业操守,作风严谨,品行端正,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4.未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或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期限已满;
5.愿意担任实习指导律师,富有责任心,有足够的时间和案件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并积极配合实习人员完成实习期满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申请材料
1.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附件);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4.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5.律师近三年(含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证明;
6.资格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报送时间
请各律师事务所于每月30日前将资格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南宁市律师协会秘书处701室(南宁市济南路23号),同时将《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电子版发送至律协邮箱nnlx0771@163.com。南宁市律师协会初审后于次月20日前将资格申请材料报广西律师协会。资格申请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未在30日前同时交齐的,顺延至材料交齐后的次月审核。
四、特殊申请
不符合正常指导资格申请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律师事务所除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详尽的申请报告,写明律师事务所符合哪些特殊申请条件。
附件: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
南宁市律师协会
2016年5月6日
(联系人:赖秋荣,王晟,联系电话:2410910)
附件
接收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指导实习人员
执业律师资格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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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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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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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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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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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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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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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情况(可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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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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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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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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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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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受处罚情(可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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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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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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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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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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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符合接收实习人员、执业律师符合指导实习人员的情况说明(可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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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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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律师协会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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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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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协会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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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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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情况说明一栏填入本所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文件名称;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的说明;能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安排文件。
2.如受处罚或处分执行期满,已达规定时间,请将处罚或处分文书复印件附于申请书后。
3.此表可下载复印。